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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张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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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85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9日04:51:11 【打印此页】 【关闭】

               谁叫“张治儒”?

本文出自网址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e1c6b50100nu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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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张治儒”?

(2011-01-03 16:30:33)转载▼

标签:

杂谈


俗话说:一滴水可以反映出大海的光辉。因此,李砚个人认为:要认清一个人的本质,不能仅听他一个人吹,而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观察这个人所干过的每一件事,从点点滴滴去分析,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和道德等为准绳,去做出一个符合逻辑的判断。

普通公民都希望把所谓的“公义人士”做为自己学习的榜样和前进的动力,但是,这些所谓的“公义人士”究竟是真君子,还是“挂羊头卖狗肉”、“既当婊子又立贞洁牌坊”的伪君子呢?

这些所谓的“公义人士”是否真的值得学习与效仿呢?

 

那就以自称为“公义人士”的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张治余(儒)为例,分析一下!

 

一、张治余羞于以父母所取之真名示人,又不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改名手续,就擅自对外谎称自己叫“张治儒”,长期逃避国家的管理,破坏社会秩序,欺骗善良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不仅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更重要的是每个公民应当如实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张治儒”父母给他起的名字叫“张治余”,其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上登记的合法名字也叫“张治余”,但,张治余却偏偏不敢以真名示人,长期对外谎称自己叫"张治儒"。

关于改名的问题,张治余曾自辩称:“儒”与“余”都读“yu”音。但,新华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词海》中:“儒”字读“ru”,并未有发“yu”的音,第一个意思是“从前指读书的人”;而,“余”字读“yu”,第一个意思是“剩下的”。

故,据此推测,张治余可能认为:“从前读书的人”会比“剩下的”显得有文化,以弥补自己“15岁辍学”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生缺陷,所以,才羞于以自己父母所取的真名示人,对外谎称自己叫“张治儒”。

李砚认为: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张治余完全有权力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张治余不能随便变更自己的姓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履行变更姓名的法定登记义务。否则,将会损害不确定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举例说明】:假如张治余以“张治儒”之名,向不确定的“相对人”借款,“张治儒”赖帐不还;那么,不确定的“相对人”在不知“张治儒”就是张治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以“无张治儒之人”,即: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相对人”的起诉,“张治儒”就可能会达到赖帐的目的。

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身边比比皆是,李砚就亲身经历了一回。

2011年1月10日,李砚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治余故意侮辱诽谤的刑事责任。南山区法院以不能证明“张治儒”与“张治余”为同一人,并且,不能证明“张治儒”此人真实存在,要求李砚继续搜集证据。“张治儒”会主动跑到南山法院承认他就是“张治余”么?

这就是使用假名对“不确定的相对人”造成的危害!

因此,张治余对外谎称自己叫“张治儒”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属于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不值得学习与效仿。并且,我们有理由怀疑张治余拒不到公安机关履行变更姓名登记的法定义务,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李砚劝张治余:尽快的回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姓的登记手续,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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