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从用人单位离职时应当领取的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患有大病在离职时能否享受到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是困扰很多患病工友的一个难题,苦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让维权陷入困境,甚至在工友去劳动部门咨询时也往往得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现在我把本视频观点的相关的法律依据公布出来与广大工友们分享在屏幕上。工友们在离职时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工友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1、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办发[1997]18号】第二项;
2、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
3、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
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现行有效,省人大立法)第二十九条:
《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26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