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暂无联系客服
  • 暂无热线电话

网站首页 >法律宣传 > 新闻发布

(21)联谊会发出了“晚死不如早死”的呼吁

分享到:
点击次数:726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06:31:58 打印此页 关闭

               沃尔玛员工必须了解的罢工问题

               中国已有判例证明:法律支持劳动者有正当诉求的罢工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21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现在分析一下当前的形势和我们沃尔玛员工应该做的事情:

1、我们多次联系包括全总在内的中国各级地方工会组织,谋求寻求援助;

2、我们也多次投诉到各自的当地劳动部门;

3、我们在网上建立了专门的网络自媒体平台,设立了工贼榜,及时报道相关的维权新闻;我们也在网上团结成一个整体,并在线下互动,相互交流和声援;

4、我们也谋求过境内外媒体和境内外劳工组织的支持和关注;

5、我们也刚开始了文化衫的抗议活动;

………………………………………………

上述这些事情,我们沃尔玛中国的员工都做了,至此我们可以说我们使用了尽可能多的维权方法,但是我们最多仅仅是暂缓了沃尔玛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步伐,我们还应怎么做呢?

我们不要气馁,我们要继续把上面的方式坚持并深入进行下去,而且我们还要拓展更多的维权方式,我们不得不考虑采用罢工这一工人最后的抗争手段,趁我们还有一口气的时候,晚死不如早死,行动起来吧!来捍卫我们中国工人的尊严!捍卫中国工会的尊严!因为我们都清楚如何对待已经沦为街头小摊贩都不如的沃尔玛。

何为晚死不如早死?所谓早死,就是趁现在抵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之际,依法与沃尔玛斗个鱼死网破,或许我们还能争取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也就是N或者2N;晚死,就是现在全部妥协,同意沃尔玛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然后在未来再过几年等自己继续错过更加的再就业年龄之际,被沃尔玛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点迫使你自己主动辞职,此时你连一分钱也休想拿到!现在沃尔玛的管理层(隆杰)就已经对员工说过这个意图!这就是晚死和早死的厉害关系。所有沃尔玛同事们,请站起来挺直你的脊梁!

                                                                                   20166301740分发

综上,接下来探讨一下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如下:

 

       第一、罢工是否违法?

  关于工人罢工问题,是近些年来一个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首先要明确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即罢工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是工人发动罢工前,要必须搞明白的一个话题,否则,在罢工时,就无法应对外界所带来的各种压力。

    1982年前中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权力和自由,虽然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将罢工自由的权力给取消了,但是至今为止,中国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罢工的条款,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说公民的罢工行为不是非法或者违法的。

  199710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12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该《公约》第八条第一项(丁)款明确规定缔约国的公民有权罢工” 

  所以说,从这一天起,中国工人的罢工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证,那些认为罢工非法的,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能力的怀疑和否定。所以中国公民(工人)是有权利罢工的!

第二、沃尔玛员工为抵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发起的罢工是否违法?

    在了解上面的介绍后,我们就不难对抵制沃尔玛单方强推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而采取的罢工活动,是否是违法的问题就有了准确的答案吧?

早在200610月初,在我们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一个叫澳利威的电子厂,就发生了工人因组建工会遭到资方反对而发起罢工的问题,当时我们的地方劳动部门、资方都认为工人们的罢工是非法的,在这年的1016日上午,我跟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某处长曾经专门进行了电话沟通,得到了全总明确的答复:罢工是劳动者最后的一种捍卫自己权益的手段,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罢工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谈不上违法,尤其是你们要求组建工会的要求是正当合法的,所以你们的罢工不违法!

后来工人继续坚持罢工,资方虽然开除了领导工人罢工的六名女工代表,但是后来我代理她们到先后在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裁决或判决六名女工代表胜诉(见本文末的附件一),理由就是工人是因正当合理的要求不能达到而采取的停工(罢工)不能认定为旷工,这个判例也从司法实践上论证了工人因正当诉求得不到救济而采取的罢工,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按照全总的指导精神而言,我们工人因为要求成立工会遭到地方反对而不能,为此而举行的罢工是正当合法的,那么现在我们沃尔玛员工抵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诉求更是正当合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因为沃尔玛员工与沃尔玛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在先,而后来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后。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采取各种流氓下流手段来迫使我们同意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正是屈于这条法律的压力。而我们抵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也是这条法律依据。所以我们的诉求是正当、合法的,所以为此而举行的罢工,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不是违法的,都是可以大胆的进行下去的。

        第三、罢工是否会遭到国家机器的镇压?

  我们不难从网上可以看到,曾有地方的工人罢工遭到国家机器(比如警察)的镇压,警察、武警本来是来维护《宪法》规定的国家领导阶级对资产阶级实施专政的国家机器,是用来保护工人阶级对敌对势力实施阶级斗争的工具,但是却反过来被用来镇压工人阶级,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悲剧,但是针对沃尔玛正在为抵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发起的仅仅在沃尔玛门店内部举行罢工行为,没有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暴力机器介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同时,公安部19931219日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因劳动争议集体上访罢工等问题的通知》当中,第一项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要动用公安、武警力量,

                          2016630

 

 

附件一:

               民事判决书

         (2007)烟民一终字第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富园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洪性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荷,女,197...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女,19...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略...因要求成立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而被上诉人非法辞退的六名女工。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1年生人,汉族,...现任澳利威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上诉人澳利威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07)福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澳利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荷、李玉兰,被上诉人一人以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等六人分别于2006年1月、2月到澳利威公司工作,均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3日澳利威公司以刘某某等六人累计旷工3-4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六人的劳动合同。刘某某等六人因此与澳利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诉至仲裁部门。

  该六人及澳利威公司其他职工曾于2006年10月8日前多次要求澳利威公司成立工会,澳利威公司提交2006年10月13日出勤记录表,以证明该六人在10月分别旷工3-4天,刘某某等六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成2006年10月7日和8日澳利威公司宣布全厂工人放假,10月12日和13日系工人为了要求成立工会而停工。原审法院根据刘某某等人的申请,调取了证人王昭日和姜仟秋于2006年11月14日在仲裁审理期间作证的笔录。

  2006年12月18日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烟福劳仲案字(2006)第133号裁决书,裁决撤消澳利威公司解除刘某某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其它申诉请求未予支持,仲裁费用520元由澳利威公司承担。澳利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仲裁庭审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澳利威公司主张刘某某等六人在2006年10月旷工三至四天,其提供的出勤记录表该六人不予认可,且该记录为单方制作,故不能证实澳利威公司的主张。该六人因要求成立工会遭到澳利威拒绝,因此而停工,其要求于法有据,不应作为旷工处理,澳利威公司以此为由对该六人作旷工处理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于法相悖,依法应予撤消。原审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一、撤消澳利威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的解除与刘某某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澳利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某等六人仲裁费5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150元由澳利威公司承担。

  宣判后,澳利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出勤表不予认定是没有根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勤表以双方行为的模式来进行;被上诉人以成立工会的要求位能及时满足而罢工,其行为本身超出了正当的范畴,不应得到支持,原判认为不应认定为旷工是不正确的饿。请求查明事实,维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答辩称:考勤表及上诉人所谓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均是在提起诉讼后上诉人单方所为的,这从2006年10月17日《今晨六点》(详情见我工会相关播客)的报道中就可以看出;上诉人单位职工多次要求成立工会,均被单位拒绝,被上诉人停工是于法有据的。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审理过程中,澳利威公司认可其主张的六位被上诉人存在旷工行为的时间集中在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和13日这四天。被上诉人称7日、8日这两天公司宣布放假,有证人王昭日和姜仟秋在仲裁期间的证言为证,澳利威公司对两证人分别是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异议,但对证言内容有异议,称如果通知放假的话应该全部工人放假,当从出勤表中可以看出其他工人仍是上班了的。12日、13日两天系被上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未果而停工,澳利威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关于澳利威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上诉人称在2006年10月16日之前从未见过,澳利威公司称规章制度都张贴在车间的公告栏中,员工手册都传达给每位职工看过,看后都有职工签字,但对规章制度的张贴时间及员工的签字证据,澳利威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对于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澳利威公司只是在门口张贴了公告,并没有向被上诉人送达正式通知,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本院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澳利威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六人分别在2006年10月7日、8日、12日和13日存在3-4天的旷工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作出了解除与该六人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六人在仲裁审理期间提供澳利威公司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两位证人,证实10月7日和8日两天系公司宣布放假,澳利威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实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旷工。10月12日和13日六被上诉人因要求成立工会遭拒而停工,因职工要求成立工会是正当合法的请求,不能因而认定其行为属旷工。关于澳利威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是否传达到了每个职工以及何时传达到的,澳利威公司均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亦不充分。综上,澳利威公司解除与刘美珍等六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依法应予撤消。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长:王吉昌

                     审判员:王守远

                     审判员:武 静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 欣

 




21.png

上一条:(22)南昌八一广场分店沃尔玛员工发起罢工 下一条:(20)相应全总依靠地方工会组织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