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女工行政复议申请书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56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文中晓玉为沃尔玛深圳沃尔玛香蜜湖分店(1059点)维权积极分子游天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晓玉(化名),女,XX岁,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职工,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园11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55-23610796
第三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 范平 联系电话:0755-83931067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晓玉女士反映问题的回复》,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1、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作出的《关于晓玉女士反映问题的回复》;
2、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投诉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晓玉女士反映问题的回复》(见本文附文)内容,对申请人投诉第三人存在 “1、将勤工奖和餐补并入到基本工资,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2、变更工时制度;3、因反映劳动合同的问题而遭到打击报复,被调整岗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回复称:“针对第1、2项反映事项,经调查,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建议您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针对第3项反映事项,经调查,该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把勤工奖、餐补并入到基本工资系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制止,而不能告知申请人称“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勤工奖200元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一项)中是单独列于基本工资之外的,第三人从2016年5月中旬开始,以进行所谓的《沃尔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升级》优化平台为由,多次要求申请人在改变工资构成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新《员工手册附录》上签字,新《员工手册附录》的第7条规定:“员工的勤工奖自2016年6月1日起并入基本工资”,并且从2016年6月开始,第三人在没有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按照根本没有对申请人生效的新《员工手册附录》的规定,擅自把申请人的勤工奖并入到基本工资中。
同时再依据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合同中履行中,由双方签署的有关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其它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上可见,新《员工手册附录》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劳动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第三人在没有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实施新《员工手册附录》的情况下,就单方擅自把勤工奖并入到基本工资里的行为, 不仅仅是变更公司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的管理行为,更是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与第三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来变更员工手册附录(劳动合同)的内容,且变更后的新《员工手册附录》应当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
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既没有签字同意实施新《员工手册附录》,更谈不上第三人把变更后的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新《员工手册附录》与申请人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人根本无权单方把申请人的勤工奖并入基本工资,所以第三人的上述做法在程序和内容上都是违法的。
二、第三人把原来实施多年的标准工时制,在没有经得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单方实施小时计薪(综合工时制)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35条,单方把原来实施的标准工时变更为小时计薪的综合工时制,是典型的严重违法行为。
沃尔玛全国工人在此次抵制综合工时制的维权斗争中,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关注,沃尔玛员工们也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投诉和寻求援助。
其中南昌市劳动部门在面对与申请人同样诉求的沃尔玛员工,已经明确答复员工称:“一、沃尔玛南昌区域门店停止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的调整变更,具体就是取消按小时工计算薪酬的模式;全勤奖、餐补不计入工资:”,制止了沃尔玛在南昌实施综合工时制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地方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都明确提出制止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深圳市沃尔玛各家门店单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2016年5月24日,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召集深圳市区域内各门店沃尔玛工会主席、地方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会议上,明确表态反对第三人及其他沃尔玛门店实施综合工时制。
2016年6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的王部长,回复一直与全总保持联系的申请人称:全总很重视申请人所反映的沃尔玛实施综合工时制等违法问题,已经发函给劳动部,希望劳动部能解决这个问题。
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与其他沃尔玛员工到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人等沃尔玛门店上述违法行为时,一杨姓工作人员为此还特意约谈多家沃尔玛门店管理层,要求沃尔玛不要把勤工奖200元和之前的400元房补并入到基本工资里。
综上所述,第三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恳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2016年11月3日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信访部门调解中心
晓玉女士(身份证号:42XXXXXXX):
您认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侵犯了您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并向我局进行了反映,具体事项为:1、将勤工奖和餐补并入到基本工资,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2、变更工时制度;3、因反映劳动合同的问题而遭到打击报复,被调整岗位。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立案查处。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并做如下处理:
针对第1、2项反映事项,经调查,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建议您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针对第3项反映事项,经调查,该违法事实不成立。
本案监察终结,做销案处理。
此复。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信访专用章
2016年10月17日
2016年11月3日上午,晓玉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行政复议立案……
本文将继续跟踪报道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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