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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热烈祝贺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分店林珊同事仲裁请求 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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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7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9日19:55:52 打印此页 关闭


                                                   前言

                                    (写于2018210日)

 南昌沃尔玛5782店林珊一案已经圆满结案,20171129日,林珊高兴的告诉联谊会张军称:沃尔玛已经把赔偿金如数给她了。

 林珊一案的维权成功,是南昌沃尔玛员工从20166月中旬抵制综合工时制以来截止到现在唯一的一起胜诉案例,此前广东深圳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曾赶赴南昌,制止5782店正在罢工的员工,让他们走集体谈判和集体/仲裁诉讼的维权道路,员工采纳段毅律师的建议后开始复工,遗憾的集体谈判没有搞成,集体仲裁迟迟没有立案。

  南昌沃尔玛在员工复工赢得喘息之机之后,开始对抵制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予以解聘,仅仅在南昌5782店先后就有游某某三名员工、以及林珊四名沃尔玛员工被解聘,游某某等三名员工向段毅律师寻求援助,遗憾的三名员工的维权从仲裁接连败诉,没有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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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昌2039店、南昌1011店曾有管理层对沃尔玛员工说:你们不是都指责沃尔玛实施的小时工计薪(综合工时制)违法吗?你们也都看到了(段毅律师发起的)深圳、东莞同事们发起的抵制综合工时制的集体诉讼都全部失败了,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沃尔玛实施的新工时制度没有违反法律

 参加集体仲裁的5782店的员工在后来也表示:非常后悔在当初没有将罢工进行到底,导致后来沃尔玛变被动为主动开始对员工展开秋后清算了。

 面对集体仲裁、多名维权积极分子违法解聘维权的失败,全面失败的南昌沃尔玛员工维权士气低落到低谷!

 在这种情况,第四名被解聘的林珊向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联谊会)寻求援助,引起联谊会负责人张军的高度重视。南昌沃尔玛员工的维权迫切需要一场胜利来提振士气,哪怕一个单薄案例的胜利,也胜似全面失败的局面。在林珊一案开庭时,张军亲临南昌旁听声援,见证了整个庭审过程!下面的新闻就是张军跟进仲裁庭审实况整理而成

 

           热烈祝贺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分店林珊同事仲裁请求

                             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全面支持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92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2017822日,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获悉:沃尔玛南昌八一广场分店(5782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同事林珊(化名)诉沃尔玛违法解聘一案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全面支持,联谊会向林珊及其代理律师李乃智律师表示热烈的祝贺。

        2017617日,林珊被沃尔玛违法解聘后向联谊会寻求帮助,经过双方沟通后,联谊会向林珊提供了维权策略,帮助她拟定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列表等诉讼法律文件,经联谊会推荐,林珊与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的李乃智律师友好协商签订了委托协议,联谊会用轻松筹费用提供了律师费的资助(律师费发票编号0288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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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2日,林珊收到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先摘录部分如下:

                     A、  林珊一案的案情回顾

林珊曾经在20165月中旬与其他同事们一起抵制沃尔玛的综合工时制(沃尔玛称小时计薪);同年7月初,林珊参加了5782店同事们为抵制综合工时制而发起的罢工活动,曾经一度取得了较好的维权形势。林珊及该店其他罢工的同事们采纳了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的建议而停止罢工,后来林珊等六十多名罢工同事们又采纳了段毅律师走集体仲裁的建议参加了该店的集体仲裁活动(至今尚未立案)。

林珊等罢工同事们复工后,沃尔玛等到局势稳定之后,一方面不顾南昌市劳动部门于2016826日要求沃尔玛“取消按小时计算薪酬的模式”等,开始全面推行小时计薪,。

另一方面,沃尔玛开始了对维权积极分子的秋后算账,部分维权积极分子先后遭到沃尔玛的打击报复而解聘,林珊是其中之一。

在沃尔玛长达十年的工作时间里,林珊对于工作一直是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怠慢,所以从未受过沃尔玛的任何处分,可是沃尔玛是不会放过曾经参与罢工、集体仲裁来抵制综合工时制的林珊,在2017614日沃尔玛违法解聘林珊,理由是她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偷窃公司财务。

     B  林珊被解聘的始末

2017526日下午一点左右,林珊正在后区仓库做整理、盘点商品、给商品加防盗软标硬标的工作时,有一个电话打进来,为了接电话方便,林珊随手把手里的一个婴儿的短内裤装在裤兜里开始接电话,等打完电话之后由于继续忙于工作,就忘记把裤兜里的短内裤给取出来,该婴儿短内裤价值不到十元。

下午两点左右,林珊到卖场后区的员工厕所在途径EAS报警门时报警,此时才想起原来自己裤兜内还有一个婴儿短内裤,是她之前所加的防盗软标引起报警,AP员工小琪也过来询问情况。从未遇到这种情况的林珊有些紧张,内急的她急忙从裤兜里把婴儿短内裤掏出来扔到旁边的一个桌子上,在与小琪简单解释沟通之后就去上厕所,方便完之后继续回到岗位工作了。事后AP部门负责人约谈林珊了解情况并做笔录,林珊如实做了回答,并在笔录上签字,AP还问及林珊的孩子多大了,林珊说十五岁了。

随后不久,林珊为此被沃尔玛解聘。



                                 C、庭审及案情要点

2017811日,林珊诉沃尔玛违法解聘案在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联谊会负责人张军出庭参与旁听,见证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中李乃智律师极其专业的高水准代理,获得联谊会的高度肯定。    

  下午两点开庭时,沃尔玛一方的代理律师及HR经理到庭,沃尔玛律师见到张军在庭审现场,就申请仲裁庭不公开审理,理由是庭审中将涉及到沃尔玛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内部商业机密。

仲裁庭最终决定公开审理,张军可以旁听。

林珊的主要诉求是申请仲裁委认定沃尔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

沃尔玛律师答辩称:林珊在工作中监守自盗,于2017526日偷窃一条女童短内裤,在进入后区员工通道时被当场发现,林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立即解聘的规定。     

                C-1 、沃尔玛原来一直是把员工当贼来防着

庭审中,沃尔玛律师承认自己的规章制度过于严格,对此解释的理由是:“沃尔玛作为一家劳动密集型的外资民营企业,员工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放式的队伍为素质较低员工提供了贪图小便宜的便利。沃尔玛的规章制度来自于内部员工盗窃、侵犯公司商品,因此只有严格的管理才能使企业发展,这是公司制定严格规章的客观需要。”,由此可见,沃尔玛一直是把员工当贼来防范的,这难道就是沃尔玛“尊重个人”的企业文化?

联谊会从庭审中得知,5782店已经全面推行小时计薪制,实为综合工时制。

沃尔玛律师为证明林珊有偷窃故意提供了三份证据:1、林珊去厕所经过EAS门报警时与AP员工小琪交涉的视频,视频显示:报警后,小琪过来与林珊交流什么,林珊从裤兜里掏出一个物品放到前面,至于前面是什么,视频界面没有显示出来。2AP负责人与林珊的谈话笔录;3AP负责人与小琪的会谈记录。

林珊不认可沃尔玛上述证据的三性。

庭审中,仲裁庭审都是主要围绕林珊在主观上是否有偷窃的故意展开调查辩论,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林珊在工作中有没有可能接触到外包装破损的商品?

沃尔玛律师根据其认定的从林珊裤兜拿出来的商品——一个拆开外包装的女童婴儿内裤,从而认定林珊是为了偷窃方便和不易被发现故意撕毁外包装。

林珊辩称:自己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后区仓库里整理卖场内被顾客或因其它原因破坏外包装的商品,对于这些商品或予以重新分装整理、或退给厂家、或丢弃处理,其中包括女童婴儿内裤。

很明显,仲裁庭意识到林珊在工作中是否有机会接触到破损外包装商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如果林珊在工作中没有机会接触到破损外包装的商品,那么没有外包装的女童婴儿内裤出现在林珊的裤兜里就有问题了——主观上涉嫌偷窃故意。

仲裁庭抓住这个重点,在林珊讲述了上述工作内容之后,就问沃尔玛:“申请人(林珊)的岗位是否会接触到不完整的货品?就是破损的或者拆开的(商品)?”。

沃尔玛律师一开始予以否认,而仲裁庭继续追问沃尔玛:“我只要你直接回答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这种商品?”。

沃尔玛律师继续辩称:林珊如果在超市上面,在货架上面有可能(接触到破损货品),在仓库里面是不可能的

林珊驳斥:我们货从仓库出,散货散放在仓库里面,整理了以后再拿到索赔去做的,整理好了之后再送下去的。

沃尔玛的HR:它是这样的,好多在超市里顾客损坏的商品拿到仓库做理赔,林珊把这些东西拿走。

仲裁庭继续紧盯住这个问题问沃尔玛律师:其实这问题你们还是回答一下,她有没有接触到这种不完整货品的可能?

沃尔玛律师最终不得不认可道:按照这种描述是有可能的,我们也客观的回答是有可能的。



第二、给商品加防盗软标、硬标是不是林珊的工作内容?

针对引起报林珊裤兜里女婴内裤报警的是软标,沃尔玛认为林珊是拆除了容易发现的加装在婴儿内裤外包装的硬标之后才予以偷窃,但是却没想到被暗藏的软标所报警。

沃尔玛HR称:给商品加防盗软硬标的工作是由AP部门来完成的。

沃尔玛的观点遭到了林珊的强烈反对。仲裁庭见状感觉可疑,让HR立即询问AP部门到底是谁来做这个工作。后来HRAP那里得到确认:林珊等员工来做这个工作。

林珊称:自己在玩具部门(原由婴儿部门和玩具部门合并)工作,凡是在沃尔玛服装、玩具部门工作过的沃尔玛员工都知道,给这些商品加装防盗硬标、软标的工作是日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包括这个导致报警的婴儿内裤的软标也是她自己加上去的。如果林珊真有偷窃的故意,熟知软标的林珊不会连一个只有两巴掌大的婴儿内裤里是软标发现不了,反而自己作死去硬闯EAS报警门往枪口上撞。

仲裁庭问沃尔玛律师:你说这个申请人是居于一个什么考虑在知道报警器会报警的情况下,她依然把商品带出来,她是处于一种什么考虑呢?

沃尔玛律师:这个,她是处于一种主观上的行为,确实是无法回答。但是从公司来讲,我们只能推断不管她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哪怕是带出公司的一根针,都是盗窃公司财产的。

第三、林珊之前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

仲裁庭分别问林珊和沃尔玛:之前在林珊身上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得到了林珊和沃尔玛的一直否认。

第四、林珊到厕所的休息区是不是沃尔玛所控制的工作区域?

该问题也是本案要点之一。先介绍一下林珊所到的卖场后区的员工厕所周边区域分布情况:正如同其他所有的沃尔玛门店一样,该后区分为员工餐厅(也可以称为休息区),紧挨着员工餐厅的就是厕所,都在后区,要到这个区域就必须经过一个EAS报警门。

沃尔玛律师认为:林珊经过内部员工通道所要达到的区域是休息区域(含厕所),否则就没必要按EAS报警器了;携带商品经过报警器就进入休息区,进入了个人自我控制的区域范围,报警器响了,按照公司的规定这已经属于侵占、偷窃公司财产的行为。

林珊律师认为:沃尔玛所称的所谓休息区域里面包含了员工厕所,也是沃尔玛员工在工作时间里为了解决生理需求要通过EAS报警门上厕所而必须到达的区域,是在工作期间内正常的生理活动,并不是在结束工作之后的行为,所以去厕所的行为仍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内的正常行为,这个卫生间包括整个所谓的休息区域并不能直接通到商场外面,都在沃尔玛的控制区域范围内,所以在客观上也不构成偷窃行为。

第五、林珊去厕所途径EAS门报警时的慌张神情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偷窃行为?

沃尔玛律师称:通过视频以及AP员工小琪的笔录都可以看出当时林珊神色慌张,如果林珊没有偷窃的故意,那么为什么林珊不能坦然面对呢?

林珊:自己多年来从未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难免当时神情有些紧张。不能通过神情的紧张就认定自己有偷窃的故意。

沃尔玛还称林珊把商品扔进垃圾桶,但是沃尔玛却没有证据来进行证明。

 

第六、沃尔玛规定只要是发生了EAS门报警的事情,员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携带商品,都被认定为是偷窃行为会被解聘?

沃尔玛律师认为:我们也认为不排除林珊确实存在无意、过失,但是根据沃尔玛的规章制度,只要发生了这种事情,都会被认定为偷窃而被公司解聘。

林珊律师:首先对这个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或合理性提出质疑,该规章制度完全不在乎员工自己在工作中的操作行为,而是主观臆断的一刀切的行为不符合常规。

张军备注:沃尔玛规章制度里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定。

第七、AP员工小琪与沃尔玛AP负责人关于林珊去厕所途径EAS门报警的会谈是否属实

沃尔玛律师:小琪的会谈笔录里证明了林珊在EAS门报警后的事情经过,证明林珊是有意偷窃。

林珊律师:与小琪会谈的AP负责人与小琪都是沃尔玛的AP员工,属于利害关系人,建议仲裁庭不能采信其证据。

仲裁庭问林珊:小琪与你关系如何?是否发生过冲突?

林珊回答:小琪与自己的关系一般,自己与小琪没有发生冲突,但是小琪跟我的姐姐发生过冲突,姐姐现在已经退休离开沃尔玛。

第八、沃尔玛包括《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等在内的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沃尔玛律师称:“沃尔玛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奖惩政策》)都是经过公司民主程序制定的,首先在制定规章制度之前,由公司管理层、员工代表对修改或新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一个学习和分享。

在制定的过程中还要征求员工的意见,然后在制定过后我们会把规章制度再给每个员工人手一本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最后都有签收,每个人一本。然后奖惩政策是张贴在公司的公告栏里,每个员工都可以查阅。所以沃尔玛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林珊律师对沃尔玛庭审中提供的《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的三性不予认可。

庭审外,张军对构成沃尔玛规章制度主要内容的《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如下

1、沃尔玛的《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都是由沃尔玛总部制定的,然后再经过被沃尔玛控制的总部工会(艾荣刚、王英)所“通过”,总部与其所控制的总部工会所炮制的规章制度即便是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自然适用于位于全国各地的四百多家沃尔玛门店。

根据工商登记和工会法律规定,每一个独立法人应当有一个独立法人的工会,规章制度要经过该法人的工会审批通过后,在法律上才可能有效,至于沃尔玛中国总部及总部工会,与沃尔玛多家门店及门店工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所以总部及其总部工会“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对于多家独立法人的门店(如果是分店,则指其上级沃尔玛)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沃尔玛律师称其规章制度(包括全国各沃尔玛门店的代理律师也是如此认为)是经过什么“民主程序制定”、“制定之前,由公司管理层、员工代表对修改或新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一个学习和分享”、“在制定的过程中还要征求员工的意见”等言论纯属瞎扯!

真实情况是:每个沃尔玛员工都知道,沃尔玛员工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是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沃尔玛把《员工手册》发给员工,然后让员工签字表示签收了员工手册,虽然也组织员工学习这些规章制度,但根本谈不上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等,员工只是被动的服从而已。

截止到现在为止,沃尔玛各门店为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最多只能提供征求过该门店工会的意见文件、员工参与分享或培训的文件、员工已经知道该规章制度内容的文件,但是并不能提交沃尔玛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过组织全体员工切实进行讨论通过的任何证据,对此已经有其他法院的判决书提出质疑因为沃尔玛在各门店所实施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

  联谊会号召沃尔玛同事们在平时要好好工作,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与联谊会负责人张军取得联系,我们会提供一些建议,更专业更好的来维权。

具体联系方式:电话13361303022QQ18142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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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23

 

           后续补充

 20171025日星期三,林珊一案的一审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沃尔玛觉胜诉无望,就主提出放弃二20171129日,沃尔玛把赔偿金如数打给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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