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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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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8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2日08:03:21 打印此页 关闭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常见疑问

 张军 劳动法维权热线

很多休产假中的女职工发现自己生育津贴远低于休产假前的工资收入,那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这也是我在日常的劳动法援助过程中很多女性劳动者向我提过的疑问。

二胎时代已经来临了,这种侵害女性劳动者情况将越来越多,为了让更多的女性劳动者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简单扼要的发布本文,希望见到本文的劳动者能转达给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让更多的女性劳动者(以下称女职工)知道这个基本劳动法小常识。

相关的法律规定摘要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女职工产假中的工资待遇应当与休产假前的工资待遇是一样的

我个人观点认为:参考其他法律规定,确定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是女职工生产当月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在法律实务中,比如在上海,是按照本人生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会出现下面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的工资,比如一个女职工的工资每月工资是一万元,而其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是伍仟元,相当于有伍仟元的工资差额,那么单位应当负责补齐差额。。

第二、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那么生育津贴仍然应当全额发给女职工,单位不得扣留。

第三、如果生育津贴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一致,则理论上其单位不再额外支付女职工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给女职工缴纳社保,则应该全额承担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可以对比上面的法律规定和观点,就可以得知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

作者联系电话:13361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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