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司机工伤维权案最终与资方达成和解彻底结案
大货车司机陈大哥工伤维权案今日与资方达成和解彻底结案,今天下午资方已经把协商好的赔偿金额全部支付给陈大哥,
劳资双方对具体赔偿数额都是满意的,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因为签订有保密协议,故不方便透露具体数额。从明日起,陈大哥一方将终止在法院执行庭、劳动监察等多部门的全部维权行动,双方算是化干戈为玉帛了。本案更多详情见本文附文部分。
该案从2018年5月我接受援助陈大哥一案开始,从劳动仲裁立案开始,经历过一审二审,二审,几日前才签收二审判决结果,我们经历过了两年多的合作。如果双方的维权行动不能和解再继续进行下去,比如资方如果行使诉讼权利缠诉,未来至少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方面还要经过行政诉讼一、两年以上;在此之后的工伤赔偿诉求等方面还要再经历过劳动仲裁、一审,估计结案后至少在三、五年之后也难说。而官司打下去的结果是两败俱伤,陈大哥将继续陷入无休止是诉讼当中。
由于维权策略的成功实施,如果双方继续维权下去,对此资方要付出与本案和解支出费用数倍的代价,但是陈大哥是拿不到这些数倍的代价。而且陈大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也就一年多了,导致其未来伤残赔偿的大部分权益都失去(山东省境内相关的)法律支持。
大货车司机历来是权益被容易侵害的一个劳动群体,他们普遍是年龄偏高、法律意识淡薄。
比如我在2015年年底援助支持的另个大货车司机老于案,当时我还在沃尔玛2155店打工,老于的妻子小华也在沃尔玛打工,11月下旬我在夜班下班协助副总、AP闭店时,小华在清理卖场购物车时经过我身边叹了一口气,我就开玩笑的说她年级轻轻的干嘛叹气呢?
小华情绪很低落的跟我说起丈夫老于的事情:老于现在病危,医生说恐不久于人世,老于自2009年3月到一家物流公司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直至2015年10月9日发病时退出工作岗位,老于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巨额的医药费让其家庭频临巨大的压力,小华不得不要求公司报销医药费、病假工资,哪怕是给个三、五千也可以,但是冷血的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
我对该案进行了无偿援助,在完成诉前工作后,在2016年4月13日上午某仲裁庭我出庭代理了老于的庭审,开庭后不久,在仲裁庭林主任的积极主持下,我与公司律师很快达成和解协议,公司立即支付老于七万元,还免除了老于之前拖欠公司的近两千元的欠款。
对和解结果我是比较满意的,至少在老于去世之前拿到了这笔钱,不久后,老于就去世了……
2020年7月16日夜
附文:
大货车司机工伤维权漫漫长路:二审胜诉
张军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的长途大货车司机老陈,是一个五十多岁的憨厚的老实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老陈跑长途工作虽然辛苦,毕竟大货车司机是高危职业,每月也能有八、九千元的收入,虽然妻子常年多病要花费不少的钱,却也能保障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其实张军认识老陈一家人已经二十多年了,曾经一直是邻居。早在二十多年前,老陈就从事大货车司机职业,在每天傍晚夜幕降临的时候,邻居们都能经常看到老陈的妻子抱着年幼的孩子在家门口的街道上,来回踱着步着急等待老陈回家的身影,只有等到老陈后才欣慰的一起回家,只有看到老陈平安回答家里才放下心来,这个场面对张军的触动很大。
2016年12月末,老陈经在甲公司开大货车的一个朋友的介绍,并经过甲公司的姜总(化名,占公司股份20%的股东、法人代表、总经理)面试合格后,开始到甲公司从事大货车司机的工作。
老陈的每月工资发放,都是由甲公司的财务主管夏总(化名,占公司股份80%的控股股东,姜总的妻子)从自己的个人账户里直接转账给老陈。
老陈的日常出车工作是是由甲公司的调度老闾(化名)安排,日常考勤、差旅费报销等是由夏总、小贤(公司行政人事职员)、老闾具体负责。
老陈从入职之日直至2017年12月末发生工伤事故时,甲公司一直未与老陈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29日下午,应甲调度老闾的工作安排,老陈在无锡市装货封车时,不慎从两米高的车载货物上摔倒地上,经医院诊断,主要病情是脊椎骨压缩骨折,从此丧失了继续从事大货车司机工作的能力,这也意味一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的崩塌,老陈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工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夏总给老陈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发放了2018年1-3月份每月三千元的生活费,从4月开始甲公司不再给老陈发放生活费。老陈认为自己是工伤,应该享有工伤职工所享有的权利,老陈打算做工伤认定。
2018年5月初,老陈向张军征求维权建议,张军的建议是先做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仲裁向甲公司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权益,建议立即开始着手诉讼前的证据收集工作。
2018年5月9日,张军开始协助老陈到工伤认定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的手续;协助老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立案,提出仲裁诉求如下: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为9856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及少发工资差额35160元;
3、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16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6月19日,工伤认定部门向老陈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018年7月11日下午两点,在当地劳动仲裁委开庭,张军免费代理老陈一案出庭,甲公司委托两个律师代理出庭。
2018年9月30日,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老陈第1、3项诉求,第2项诉求由于工伤认定尚未做出导致医疗期无法认定而没有支持。
甲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张军继续无偿代理老陈到法院出庭答辩,2019年3月12日、5月30日、9月5日先后三次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甲公司还是委托两名律师出庭代理。
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的多次庭审中,老陈向仲裁庭提供了夏总给老陈的工资发放记录、老陈与姜总的多次录音材料等几份证据,作为证明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甲公司提供了可谓是海量的“证据”,比如提供大量“证据”来证明老陈与老闾和小贤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老陈不过是驾驶挂靠在甲公司的大货车的一个司机而已,该大货车实为老闾和小贤所有。
再比如甲公司提供其他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诸多车辆挂靠协议、……,以证明与老陈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军甚至没有一一细看这些大量所谓证据,认为不具有证据三性,不但真伪难辨,更是甲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所以与本案无关,建议仲裁庭和法庭不予采信。
甲公司还断章取义的引用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并没有得到仲裁庭和法庭的支持。
2019年12月2日,老陈从当地法院签收了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求,支持老陈的主张,判决书摘要如下:
仲裁和一审的接连胜诉,张军并没有掉以轻心,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确保在二审获胜。
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曾经尽力促成和解,希望把未来的工伤赔偿问题也一并在本案解决,老陈当时也是接连的做出了重大让步,但是并没有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导致和解不成。张军认为和解的不能,将会使得甲公司承受比和和解支出要多几倍的代价。
二审如果再获胜诉,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工伤补偿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同时,从劳动仲裁立案之日至二审判决结果之日期间的至少生活费、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都已无忧,甲公司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巨额的经济付出。
2020年7月11日老陈签收了烟台中院的二审判决书,还是判决支持老陈的诉求: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