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辞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本文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仅供其他省份参考)
作者:张军工援热线
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没有交够15年)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如此做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从该条款看,用人单位似乎有权利对这部分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也是无奈接受了这个现实,其实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不能断章取义的去理解。
最高院在2015年9月30日做出针对山东省高院的“(2015)民一他字第6号”答复中明确指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综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本文开头的结论。
目前国内大多数省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大都没有落实最高院的“(2015)民一他字第6号”答复,只有山东省的法院是遵照落实的,据说还有其他少数几个省(不详)也是适用最高院的这个答复,其他大部分省的法院和劳动部门是不理会最高院的这个答复,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这部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法,比如我主持工作的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的工作实务中就已经确认的广东省、湖南省。
这部分劳动者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一旦被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但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也基本丧失了再找到能给自己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而且还丧失了从用人单位领取巨额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条件。
很多用人单位深谙对其不利的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往往要求劳动者向其提交一个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辞职书,这样就彻底断绝了劳动者以后任何的维权机会,比如下面前来找我援助的女工友的遭遇就是如此这般。


希望这部分劳动者在面临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要轻易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应当及时向擅长劳动法业务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