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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联谊会就当前沃尔玛员工面临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辞退、被随意调岗等问题的集中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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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87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0日06:48:01 打印此页 关闭

联谊会就当前沃尔玛员工面临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辞退、被随意调岗等问题的集中答疑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143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劳动法的适用、执法标准,与全国各地执法标准相对比较统一的刑法、民法等领域还是有明显的差异,甚至在同一地方的不同时期,裁判人员的裁判标准也大不一样,本新闻是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简称联谊会)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支持全国各地沃尔玛员工的维权(含诉讼)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建议,以供广大沃尔玛员工和其他领域的劳动者在今后维权中予以借鉴,新闻中有的内容在联谊会以往的新闻中亦有发布。

一、沃尔玛能否辞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未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

这部分员工的共性:第一、年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社保没有交够十五年,或虽交够十五年,但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尚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即都不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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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月开始,联谊会就先后接到重庆、江西、湖南、云南等地因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遭到沃尔玛逼退的案件,沃尔玛理直气壮的对员工们称:沃尔玛有权利辞退他们。为了规避风险,沃尔玛的通常做法是先要求这部分员工自己主动打辞职走人。

联谊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无论如何是绝对不能自己打辞职走人,尤其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否则就丧失将来所有的维权机会。沃尔玛这种做法有悖于其标榜、鼓吹的“尊重个人”、“员工是公司的最大财富”的企业文,尤其是在当前政府正在出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大环境下更是逆潮流而行,让这部分员工的处境雪上加霜!

沃尔玛的此种做法是否合法?联谊会认为当地的劳动部门(含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法院都要谨慎行事,不能简单的认定沃尔玛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在当前延迟退休的大形势下更应慎重对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之规定,这部分员工仅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沃尔玛是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最高院2015930做出的“2015)民一他字第6”答复中明确指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联谊会曾以“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提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沃尔玛员工应注意的两个事项”发布过新闻138,欲知更多详情请点击网址链接:

http://www.cnwcwa.com/newsdetail_1494347.html


二、沃尔玛对员工称:现在的经营方式已经是不分部门了,有权利把员工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任意调动,即使原有的部门取消了,员工也是要么自己打辞职走人,要么到新部门工作,反正已经没有合同书约定之说了。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书在沃尔玛眼里形同废纸;契约精神在沃尔玛眼里更是如此不堪。

联谊会认为员工应慎重应对沃尔玛的调岗等要求,至少从2013年开始,狡猾的沃尔玛就已经开始把原本劳动合同书上明确约定的岗位统统的给宽泛化为“营运部门”,比如把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果蔬”岗位统一改为“营运部门”岗位工作,而营运部门岗位包括了沃尔玛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是个很笼统模糊的概念,然而更让人心寒的是:现在的趋势是裁判人员用实际的裁判行为也越来越可沃尔玛的这一观点。

所以因拒绝调岗而导致沃尔玛给员工的解聘处分,要想打赢违法解聘官司是比较困难的,要想扭转这个被动局面,需要靠广大员工能团结组织起来,通过跟沃尔玛协商谈判或其它方式争取改变这个不利局面,长路漫漫、任重道远。

        对于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的危害,联谊会针对此曾经发布新闻122—“揭露、呼吁沃尔玛员工认清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危害”,详情参见本网新闻122.

现举一个糟糕的案例:201610月,联谊会在支持武汉员工小彤(化名)的维权案中,沃尔玛就是凭借这个霸王条款,把一个计算机本科毕业在沃尔玛从事UPC工作十几年的部门主管,硬是要把小彤调到与她专业、以往工作经验完全不相干的海鲜岗位工作,在遭到小彤的拒绝后,沃尔玛解聘了小彤,最终裁判人员依据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的第二条,没有支持小彤诉沃尔玛违法解聘的诉求。

当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都采用类似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伎俩,使得整个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形同虚设,但是却成为资本家随意压榨、盘剥劳动者的绝佳工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灾难问题,这应当引起全社会劳动者的警惕,政府、执法部门更也应当对此拨乱反正,刹住这股邪气,以维护和谐、公正的劳动秩序。

三、沃尔玛称现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所以工作时长的安排一切都是沃尔玛说了算。

沃尔玛的这个说法对吗?即便是综合工时制(沃尔玛内部也称小时工计薪)也要遵守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制,绝不能像沃尔玛信口雌黄的认为只要实行综合工时制了,就可以不顾员工的死活随意安排甚至延长工作时间,甚至把综合工时制变为打压、逼退进步员工的工具。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关于沃尔玛突然闭店时员工能否多主张权益的问题。

近几年来,沃尔玛闭店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N+2的标准。从联谊会及联谊会的前身—沃尔玛中国员工维权博客这些年来支持或发起支持的诸如哈尔滨809店、常德2024店、青岛城阳店、义乌世纪店等诸多闭店员工维权案中的最终结果来看,都不太理想,联谊会也不赞成员工采取冒险激进的维权方式。

关于以往沃尔玛员工在闭店时维权的部分案例,可以登陆联谊会网站www.cnwcwa.com 查阅。

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劳动合同书上的必备条款。

居心叵测的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通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给劳动者(本文所言的劳动者包括沃尔玛员工在内)挖坑了,比如对于劳动合同书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这四个部分更应该格外慎重,这些内容 应当明确约定,且其他条款也不能对此加以推翻,如果这些条款规定不明确,都会使得劳动者的维权陷入被动,沃尔玛员工就因此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比如,山东省烟台市当地一家大型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劳动者更改的劳动合同当中,原本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地点)约定明确,比如是约定烟台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用工单位,后来这家劳务派遣工公司动起了坏心思,把劳动合同履行地改为“烟台地区”,最终引起劳动者的罢工抗议。

六、劳动者应当如何应对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各种不利指控。

用人单位要惩戒或解聘一个劳动者前,都是先对劳动者进行一系列的警告处分,有的是没有证据,有的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比如沃尔玛要求员工在PIP及各层级的警告处分书上签字等等,劳动者在遇到这些指控时,应当沉着冷静、慎言应对,不要慌。

比如有的沃尔玛员工在面临对自己不利的警告处分时,一时气急不过就说了几句带有人身武力威胁的话,正好被沃尔玛抓住把柄直接解聘,因为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进行此类交涉时往往都是暗中录音、录像取证的,劳动者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会成为对自己不利的“呈堂供词”,所以当沃尔玛员工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联谊会寻求援助,或咨询当地对劳动法比较专业的律师。

针对对此类问题,联谊会曾经发布新闻51-“呼吁解聘员工、或将被解聘的沃尔玛员工能及时向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寻求援助的公告书,详情点击网址链接:

http://www.cnwcwa.com/newsdetail_931776.html

希望有需要维权的沃尔玛同事们,能及时与联谊会取得联系,联谊会将提供一些建议,更专业更务实的来支持大家维权。

请保留好联谊会以下联系方式以备急需时使用:

       电话:13361303022;邮箱:13361303022@163.com

       微信:zj13361303022    

网站:www.cnwcw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wmunion3

                                          2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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