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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揭露、呼吁沃尔玛员工认清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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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49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8日13:05:45 打印此页 关闭

揭露、呼吁沃尔玛员工认清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危害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122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联谊会(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呼吁面对维权处于被动局面的沃尔玛员工:首先要与我们联谊会保持联系,联谊会为遇到相同困难的员工之间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的平台,面沃尔玛员工对维权的相关不利形势,如果应对比较妥善、得当的话,是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的,可以在团结、交流的过程中找到一些机会,但是员工如果单打独斗肯定是不行的,只有团结起来才有可能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联谊会要求沃尔玛遵守法律,真正做到沃尔玛四大信仰之一的“诚信行事”,对员工要做到“公正”,勿在劳动合同上做玩弄文字、坑害工人的苟且之事以达到来肆意侵害员工的劳动权益目的。

                            诚信行事中的标榜的“对员工做到公正”(取自沃尔玛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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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总结所支持的沃尔玛员工维权案例的经验教训,在本文中结合具体的仲裁和法院判例,重点揭露沃尔玛屡屡利用劳动合同书第二条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来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卑劣行径;与广大沃尔玛员工探讨如何来应对这种被动不利的局面。

希望本文能给包括沃尔玛员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些借鉴或参考意见。

                                沃尔玛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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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一、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  部门担任 工作。工作地点与甲方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相同,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出差。

三、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乙方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或在甲方所属的不同部门或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调动。

上述规定对员工的危害如下:

第一,沃尔玛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模糊工作内容的“营运部门担任营运员工”来约定,实为逃避约定工作内容的法定义务,极大的侵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并成为沃尔玛打压、开除员工屡试不爽的“致胜法宝”,联谊会认为沃尔玛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以员工原来实际从事的岗位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

沃尔玛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分为四大分区 :

一、非食:包括家电,床用,化妆品,文具,家居,服装,清洁用品;

二、食超:<1>鲜食熟食,果蔬 ,面包房,肉类,海鲜;<2>干货:饼干 米油 奶粉酒柜;

:前台:包括收银、迎宾、大单、服务台等;

四、后区:UPCHR,保洁,包括索赔、收货、促销、资产保护、工程维修、行政、办公室、网购等诸多部门。

沃尔玛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技能差异很大,沃尔玛仅仅以一个“营运部门”来涵盖上述全部多个工作岗位,很明显是居心叵测,深圳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书对此认定为“关于广泛”,“明显缺乏合理性”。

沃尔玛在入驻中国之初,还是比较遵守法律的,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但是从2010年前后开始,沃尔玛在其控制的黄色工会及中方管理层及(沃尔玛员工称之为汉奸、工贼)的助纣为虐之下,开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鬼主意”,

现以小华(化名)诉沃尔玛违法解聘胜诉的判决书举例如下:

               2007年,沃尔玛在与小华的劳动合同书上明确约定“果蔬”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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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沃尔玛与小华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故意模糊工作内容的约定,签订的“营运”岗位的劳动合同(小华案见网址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c2b64590102xxc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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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1、下图是摘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3889号”一审判决书判决员工林刚(化名)败诉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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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一直从事肉类岗位的沃尔玛员工林刚,因其“岗位为营运部门员工”,所以林刚应当“配合”沃尔玛的调岗的“工作指派”,最终做出了林刚败诉的一审判决。

2、下图摘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053号”二审判决书判决沃尔玛员工小宋(化名)胜诉的部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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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沃尔玛员工小宋的工作岗位“虽约定为营运部门”,但岗位的约定“关于广泛”,对沃尔玛调岗一直从事肉类岗位的小宋到收银岗位工作,“明显缺乏合理性”,不认同沃尔玛的做法合法。

3、沃尔玛利用其劳动合同第二条,能把一个计算机本科毕业的从事UPC工作的员工小彤强行调岗到肉类海鲜部门,面对这种从事与她所学专业风马牛不相及的工作,遭到了小彤的拒绝。从小彤劳动合同岗位变更可以看出,从20121月开始由原来明确约定的“电脑部系统维护”变更为岗位含糊的“营运部门营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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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调岗要求遭到小彤的拒绝后,沃尔玛对小彤各种警告处分接踵而来,制止被沃尔玛解聘。小彤后来诉沃尔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败诉后,又诉至法院后最终也遗憾的败诉,这与深圳市中级法院对小宋的判决认定截然不同,一个在沃尔玛工作十六年之久的老员工就这样被沃尔玛无薪给解聘了!小彤裁决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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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决书依据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小彤的工作岗位是“营运部门担任营运工作”,所以沃尔玛有权把原本工作岗位是UPC/现金房主管的小彤变换工作岗位为海鲜/肉类部门(83/93部门)主管,认定小彤拒绝调岗的行为系“确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是导致小彤维权失利的主要原因。

二、沃尔玛利用其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来否定了第一项明确规定工作岗位内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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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乙方同意甲方……,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福利待遇,或在甲方所属的不同部门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调动。”

联谊会认为沃尔玛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强加的该项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该项约定把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岗位和薪酬约定全部给否掉!严重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极大的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这比之前“营运部门”岗位约定模糊的危害性更大。

比如近大半年来,沃尔玛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明确的AP便衣岗位的变更亦是如此。

                           下图是AP便衣岗位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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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年初开始,陆续有深圳、佛山、邯郸等多地的AP便衣岗位的员工向联谊会反映称:沃尔玛开始取消了AP部门的在便衣岗位,开始把这部分同事们强行安排到营运部门,遭到了这部分员工的强烈反对时,沃尔玛管理层就拿出劳动合同书的第一条第三项来对这部分员工称:“虽然你们劳动合同约定是AP部门便衣岗位,但是依据劳动合同书第2条第3项的规定,沃尔玛有权利对你们进行跨部门的调动。”,其实就是否定掉了第一项,使得第一项对工作岗位的约定形同虚设。

这部分同事很不甘心,有的去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与沃尔玛的意见相似,这让他们很沮丧。

关于AP员工被强行调岗的更多详情见网址链接:http://www.cnwcwa.com/newsdetail_933620.html

像这种转岗的案例很多:沃尔玛深圳(3404店)和南宁(1088店)曾经发生过把面包房员工转岗到前台收银、在深圳沃尔玛门店(5722店)发生过把工程部技工转岗到前台收银的案例……。

三、关于出差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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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出差”的规定,也是一个给员工挖坑的规定,在20165月中旬开始,沃尔玛采用欺诈、威吓、冒充员工签名、跟踪女工入厕拍照等违法手段强推的综合工时制不得人心,遭到沃尔玛员工的激烈抵制,担心在同年1027日搞的入华20周年店庆会上会遭到员工的抗议,所以就从1020日开始,把大批的深圳进步员工强行安排出差到外地,直至店庆结束后才允许这部分员工返回深圳,不排除沃尔玛今后故伎重演。

综上可见,沃尔玛劳动合同书的第二条可以给员工随意调岗、调薪,甚至安排异地出差作为公司打压进步员工的手段,这都彻底摧毁了劳动合同的预期性、稳定性功能,是彻头彻尾的完全保护沃尔玛一方利益的合同书,而员工的权益得不到没有任何保障。

 “对员工”做到“公正”,是沃尔玛一贯标榜的“诚信行事”(四大信仰之一)的要求之一,但是沃尔玛做到了对员工“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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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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