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享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本文仅限于山东省域内
原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之规定,企业应当向退休职工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现2022年11月1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修正后正式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经删除该规定。
所以自2022年1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将不再享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待遇。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