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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能被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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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8 更新时间:2023年05月15日05:43:38 打印此页 关闭

前言

        在现实中有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社保未交够十五年)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肆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是否合法?张军以实际案例讲述其个人观点如下:


一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张军作为志愿者经原告晓梅所在社区推荐,无偿担任晓梅诉烟台某某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一案中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法律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终止晓梅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245.24元。

一、晓梅有公司在终止劳动合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客观事实。

12022926日晓梅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晓梅刚满五十周岁;社保缴费年限为十二年。

2、晓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非因晓梅个人原因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3、在公司与晓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应明知晓梅将发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晓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院解释/答复/解答、及相关判例作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1)鲁民再43号裁定书对晓梅同类案件裁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晓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至少在山东省域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方面,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另一方面,公司所依据的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代理人根据与本案完全相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5民终7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系本代理人全程援助的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鲁民再43号裁定书}两个案件的裁判内容,认为对上述法律、法规应正确理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仅仅是基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情况下,才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法律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的原员工常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多名女工都是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两、三年后还曾在公司继续工作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难看出资本的贪婪、自私与蛮横:在公司需要劳动能力的时候,即使常艳兰等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四岁后还能继续在公司工作缴纳社保不予终止劳动合同;在公司不需劳动力的时候,即使晓梅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直接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晓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晓梅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晓梅仍以劳动收入作为其唯一生活来源,其仍享有劳动权利,具备劳动者资格,宪法赋予其的劳动权利应得到保护而不能被剥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晓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晓梅的基本权益。

即使本案将来在本院一审及终审败诉,晓梅也会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43号裁定书提起再审。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张军

                                                                                                    2023510


备注:本文仅适用于山东省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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