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谊会告好又多同事要求沃尔玛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倡议书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130
张军 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新闻发言人
其实早在2012年8月初,沃尔玛中国员工联谊会(简称联谊会)的前身—“沃尔玛中国员工维权博客”(又称沃尔玛中国员工维权监察网),就曾经收到若干好又多同事(即沃尔玛同事)关于沃尔玛不给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指控,2012年8月2日,沃尔玛“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简称809店)突然向员工宣布闭店时,遭到了好又多同事们的强烈抵制和抗议,经过好又多同事们的积极争取以及联谊会的协助支持,最终沃尔玛还是补缴了好又多时期拖欠员工的社保等。
809店闭店员工维权的详情,见沃尔玛中员工联谊会新闻发布之104—(点击网址链接):
时隔七、八年之后的2019年4月初开始,联谊会又收到了好又多同事的求助:这部分好又多同事早在2007年沃尔玛收购好又多之前就已经在好又多工作多年了,由于好又多存在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当时对此并不知情,现在随着同事们对社保、住房公积金重视性的提高,近期他们查询自己的社保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时才发现沃尔玛存在这一违法行为。
很多劳动者大都知道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的义务,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却是知之甚少。其实住房公积金从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开始,已经成为法律规定强制性的缴纳义务。
作为跨国大企业的沃尔玛,应当遵守法律、诚信行事(沃尔玛四大信仰之一),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诠释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对于收购好又多之前所存在的拖欠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责任,这是沃尔玛收购另外一家公司应当做到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不是把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各种借口来与权利作出割舍加以规避。
关于劳动者追偿用单位拖欠社保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或劳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会以早就过了两年时效期为由,而不予履行执法义务(《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二十条的规定,跟其他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举报(或投诉),那么过了一定的时间之后就不再被追究了,确实法律是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它这只是一个方面,只是限制了劳动执法部门的一个处罚行为,而对于好又多同事们来说这显然是不适用的,沃尔玛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不履行补缴社保的义务。
2019年4月17日,某好又多门店的同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沃尔玛拖欠自己十几年前社保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答复称:“沃尔玛如果愿意把之前拖欠的社保给补缴上去,那么就能补缴上去。”,由此可见,沃尔玛有义务为员工补缴此前好又多所拖欠的社保,包括沃尔玛在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该条法律规定来免除自己的补缴社保的义务。
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效期的法律规定,截止到目前为止是没有时效期的规定,所以沃尔玛应当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之日开始,就应当为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补缴的,应当补缴。
社保缴费年限的多少,直接事关好又多同事们退休后的退休金的多少,涉及其重大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广大沃尔玛员工的合法权益,联谊会呼吁尤其是将要闭店的好又多同事们:依法要求沃尔玛履行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强制性义务,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沃尔玛所侵害。
联谊会希望有需要维权的沃尔玛同事们,能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提供一些建议,更专业更务实的来维权。
请保留好联谊会以下联系方式以备急需时使用:
电话:13361303022;邮箱:133613030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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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
附文:关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监察保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生效,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补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实施。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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